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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损失近百万 这些发票问题你该清楚

今天小编看到一条因为发票而导致公司损失金百万的消息:

那就是这次税局稽查该企业的时候,指出该企业大量存在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仅仅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没法抵扣!

这笔巨额损失可以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呀,但是因为会计太大意了,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也不知道出租方会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了各位会计再出现这样的问题,下面财税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发票应该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会计,除了要注意在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还需要注意发票的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将会带来不得抵扣增值税和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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